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甬奉政復〔2024〕70號
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王某不服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答復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5月30日受理,于7月11日聽取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王某稱:2024年4月18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某公司生產的“千層餅”存在產品標簽未與包裝容器牢固粘連的問題。被申請人于4月25日作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申請人不服,遂復議。申請人認為,本案中被舉報人違法事實明確,證據確鑿,但被申請人未充分采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對其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有違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被申請人也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故被申請人構成程序違法。申請人認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依法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即保障產品質量申訴舉報途徑的暢通,更是被申請人最基本的法定職責。綜上,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答復稱:一、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正確。被申請人經核查后認為涉案食品標簽嵌套附著在涉案食品包裝盒上,與涉案食品包裝盒緊密結合,且有熔膠黏連,不存在標簽與包裝分離的情形。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涉案食品標簽上標注了食品相關信息,并嵌套附著在涉案食品包裝盒上,且有熔膠黏連,屬將食品相關信息標記在食品上的情形。因此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3.7條的規定。二、對申請人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程序合法。2024年4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函。4月24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單位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4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已受理,因被投訴舉報單位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終止調解。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3.7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4月24日決定不予立案。4月27日,申請人簽收《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被申請人對投訴舉報事項作出了依法依規處理,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告知義務,上述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申請人提出的被申請人未告知復議途徑和期限的問題,申請人的復議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本案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且申請人已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并未對申請人尋求法律救濟造成實際影響,被申請人不存在程序違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為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正確,對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程序合法,故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2日,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人王某郵寄的《投訴舉報函》,申請人稱其所購買的千層餅的標簽未與包裝容器牢固粘連。4月24日,被申請人前往被投訴舉報單位處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涉案產品的標簽與包裝盒由熔膠粘連,較為固定地嵌套在包裝盒上,不存在分離情況。同日,被申請人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次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并于4月27日送達申請人。至此,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函》、《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涉案“千層餅”圖片、購物小票等;被申請人提供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被投訴舉報單位《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場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等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案涉投訴舉報的職責。二、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2.2:“食品標簽: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7 :“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北景钢?,申請人舉報某公司生產的“千層餅(海苔味)”存在標簽與包裝容器未牢固粘連的違法行為。經被申請人現場調查,被舉報產品的標簽較為固定地嵌套在包裝盒上,且由熔膠進行粘連,不存在標簽與包裝容器分離的情況。因此,被申請人因被投訴舉報單位不存在相關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三、2024年4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4月24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單位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同日,被申請人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4月25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對投訴事項已受理,因被投訴舉報單位明確表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對舉報事項決定不予立案。上述程序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等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5日所作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鑒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寧波市奉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