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0283002980014W/2024-150469 | 組配分類 | 部門街道文件 | 主題分類 | 科技 |
|---|---|---|---|---|---|
| 發文字號 | 奉科〔2024〕10號 | 發文日期 | 2024-03-20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發布機構 | 區科技局 |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BFHD05-2024-0001 | ||
關于印發《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融資難題,培育壯大戰略新興產業,鼓勵企業創新創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提升,根據《“金融助科創 驅動新發展” 專項行動方案》(甬銀發〔2023〕39號)、《寧波市奉化區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奉黨辦〔2021〕37號)特設立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以下簡稱“風險池”)。為加強風險池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特制定《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暫行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寧波市奉化區科學技術局
2024年3月20日
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融資難題,培育壯大戰略新興產業,鼓勵企業創新創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提升,根據《“金融助科創 驅動新發展” 專項行動方案》(甬銀發〔2023〕39號)、《寧波市奉化區推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奉黨辦〔2021〕37號)特設立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以下簡稱“風險池”)。為加強風險池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代償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存入風險池賬戶(基金賬戶名稱為:寧波市奉化區科學技術局科技信貸風險池專戶),合作銀行和擔保(保險)機構不實際出資,風險池專戶開戶應按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機制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第三條 科技信貸風險池,主要用于因科技信貸授信產生損失的代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微企業”,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1)在奉化區注冊納稅的企業法人,重點支持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市、區兩級人才項目企業、“小而美”苗子企業、產值2億元以下高新技術企業、一事一議引進項目,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首貸戶。
(2)企業經營穩定,申請貸款當年應無嚴重侵權、納稅犯罪、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或一般突發以上環境違法事件。企業及主要經營者、實際控制人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信用記錄由貸款銀行審核確認。
第二章 科技信貸風險池
第五條 風險池實行市場化運作,不以營利為目的,堅持“自主申請、擇優推薦、平等合作、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風險池規模以1500萬元代償資金為基數。視貸款需求情況,經政府批準增加撥付的,專款專用投入風險池。合作銀行根據協議按風險池資金額度20倍的比例放大,專門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
第七條 風險池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其產生的所有利息收益專項用于代償風險池項下貸款所產生的損失。
第八條 風險池項下貸款承貸銀行為“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協議”合作簽約銀行,貸款擔保(保險)機構為區內擔保(保險)機構。
第九條 貸款發生損失時,擔保(保險)機構、風險池、放貸銀行按5:3:2的風險賠付比例承擔相應凈損失,風險池賠付的上限為年度風險池資金累積總額,代償金額根據具體合作協議執行;年度風險池資金償付歸零后,由擔保(保險)公司和放貸銀行按8:2的風險賠付比例承擔相應凈損失。
第三章 風險池資金的使用
第十條 納入風險池管理的貸款,科技貸款利率不高于相應期限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60個基點,擔保(保險)機構擔保費不超過擔保額的0.5%,保險費不超過擔保額的1.5%,單家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含)。
第十一條 風險池資金的運作程序。
(一)企業向區科技局遞交《寧波市奉化區中小微企業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申請表》,區科技局對該企業是否符合科技貸條件進行預審核,并將是否允許其納入風險池代償范圍情況反饋給相關擔保保險機構和貸款銀行。
(二)擔保(保險)機構和貸款銀行分別對申請企業進行保前、貸前審查。
(三)申請企業通過保前、貸前審查的,擔保(保險)機構和貸款銀行在《納入風險池管理貸款企業資格認定表及風險匹配函》上蓋章確認,并在批準貸款前交區科技局備案。
(四) 貸款銀行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管理
貸款各相關方應按以下要求管理貸款:
(一)該貸款資金只能用于企業技術研發、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購買設備和原(輔)材料、生產條件改善、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如有違反資金使用用途,貸款銀行根據貸款協議有權提前收回該企業的貸款。
(二)貸款期內貸款企業發生嚴重侵權、納稅犯罪、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或一般突發以上環境違法事件,貸款到期后不再續貸。
(三)各有關單位應相互配合,積極溝通,及時掌握企業情況,貸款銀行應按季向協議各方報送科技信貸基本信息,以便于共同了解運行情況,完善管理措施。
(四)貸款銀行和擔保(保險)機構應加強貸后管理,審查貸款用途真實性、跟蹤貸款實際去向,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企業的信用情況變化等進行檢查和監控,跟蹤了解企業發展和運營情況,提高信貸風險池的安全性。
第十三條 貸款到期、企業未能按時還款時,應按照以下方式由協議各方按相應比例給予代償,具體代償方式以合作協議為準。
(一)擔保貸款發生逾期時,放貸銀行在貸款本息逾期次日(遇節假日順延)以書面形式通知區科技局、擔保(保險)機構。擔保(保險)機構收到通知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先行向放貸銀行代償逾期貸款本息的80%,放貸銀行承擔逾期貸款本息的20%的風險損失。
(二)符合風險池代償條件的擔保項目由風險池承擔逾期貸款本息的30%。滿足風險池用款條件時,由擔保(保險)機構向區科技局提出《奉化區科技信貸代償基金申請表》,區科技局應在擔保(保險)機構提交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資金撥付給擔保(保險)機構。
(三)區科技局每年承擔賠付的上限為年度風險池資金累積總額,代償金額根據三方合作協議執行。
第十四條 風險池項下貸款由貸款風險池和擔保(保險)機構履行代償義務后,其債權由貸款風險池和擔保(保險)機構按代償資金出資比例享有。債權追償權由擔保(保險)機構行使,擔保(保險)機構需每半年向區科技局提交追償進度報告,追償債權所得在扣除實現債權的費用后優先用于歸還擔保(保險)機構超出風險池代償的代償部分,然后用于補充風險池。用于補充風險池的追償所得由擔保(保險)機構在追償到賬后五個工作日內打入風險池賬戶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擔保(保險)機構和貸款銀行報送貸款資料嚴重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將采取通報批評、終止合作協議、取消代償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企業虛構貸款用途、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惡意騙取貸款造成風險池資金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風險池資金存放銀行優先在合作銀行中按競爭性機制選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號同時廢止。